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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并结合我局《关于对本市代理业中有关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86号)第六条规定,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