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