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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执行。各地自行印制、统一使用总局统一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区局不再印发,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随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