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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