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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51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的“免、抵调增增值税”项目的“中央”栏,25%反映在。省级“或”地、市、州级艄县级“各栏;同时,将调库增值税的全额用负数反映在增设的”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的”中央“栏。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计算机参数如下。

    行字节数  行数  表个数  栏数  类型  栏字节数

    60      52    l      6      N      10对《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在税收月报中增设第91项,我省调整为增设第93项。

    请各地务于1998年11月编报10月份税收会统月报表和税收快报前,将有关报表项目及计算机参数调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