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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8]006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到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