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财工[1998]3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4号《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