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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云发〔20058号)精神,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附件1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济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通过专项扶持,力争到2007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第三条  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实施的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增强造血功能,带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

(一)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农村集体建设优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等基地,对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引进、适用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方面给予补助。

(二)发展经济实体。农村集体依法兴办和壮大经济实体的,无论一、二、三产业,在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补助。

(三)发展合作组织。对村民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会员培训、农产品加工及运销、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

(四)其他集体经营性项目的补助。

(五)省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委会的以奖代补,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弥补村委会正常运转开支。

集体经济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资源、有市场、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突出,能够带动农民和集体增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选择要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  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委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集体收入在1万元以下,并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资源、技术、人才等条件,有村集体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通过扶持能够切实增加集体收益;

(二)村级“两委”班子健全,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健全,并能长期坚持开展工作,能对本村集体经济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五)近三年或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当年扶持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按照平均每个村扶持10万元的标准,将当年省财政扶持的村委会个数和扶持资金控制数下达各州市。

第八条  各州市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分解下达到县。根据村委会的规模和申报的项目,区别对待,每个村委会申请扶持资金控制在515万元。

第九条  由县确定当年扶持的村委会,以村委会为单位,编制《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汇总后,联合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上申报,不得越级申报。各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州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的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分别报省财政厅农业处(文件1份),省农业厅计财处(文件1份)、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申报的时间为省下达控制数后2个月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确定扶持项目和金额,报省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责任制,乡(镇)政府要与扶持村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通过项目扶持,当年能够带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以上、集体收益增加1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村委会要对集体经济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章立制,加强和规范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全程参与监管,对不合理的开支要否决,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财政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村集体所有。收益除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外,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部分收益,用于维持村组织机构正常运转、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等,具体提取比例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省和州市农业、财政部门要采取委托检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集体收益增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各地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州市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月末以前将总结书面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对于资金使用规范,农民增收和集体收益增收突出的村委会,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在集体经济资金中给予12万元的以奖代补的奖励。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收回省扶持资金,并追究村委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2

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县级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二○○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