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加强税务检查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市局设计了应用计算机编制税务检查文书的程序,并在部分区 、县局,直属分局进行了试点和推广。在试点的基础上,市局根据计算机编制检查文书的需要,对部分税务检查文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实行计算机编制检查文书工作的需要,对我市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检查文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保证税务检查执法严肃性,必须使用计算机编制打印的税务检查文书,共34种文书(见附件一);另一部分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为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的实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对用量较大,手工填写内容较少的检查文书,可以使用市局统一印制发放的检查文书,也可以使用计算机编制检查文书,共15种文书(见附件二)。
二、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计算机编制税务检查文书中,对《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见附件三)、《税务检查报告》(见附件四)、《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见附件五)、《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见附件六)、《税务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见附件七)5种文书的格式及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实行计算机编制检查文书的单位使用修改后的文书,其他单位仍使用市局原制定的税务检查文书。
三、我市地税系统确定的税务检查文书中,除《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单》3种检查文书以外,其他所有的税务检查文书的文号统一改为“( ) 地税 字第 号”。每种文书按使用的顺序填写,文号具体填写为:“()”填写年度,“地税”空格前填写区、县局或直属分局的简称,“字”空格前填写实施检查机关(即税务所、稽查所)的代字,“第 号”中间填写所使用文书的顺序号。例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1997年第一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其文号应填写为:“(1997)东地税税二字第1号”。
四、市局京地税检[1997]164号《税务检查文书使用规范》文件中,税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备案的涉税违法案件时使用的文书《移送案件意见书》、《备案意见书》不再使用。有关涉税案件移送所需使用的文书市局另行规定。
五、本通知于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在使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