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199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请配合外经贸部门做好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积极与当地外经贸、工商、外汇、海关等部门配合,做好换证衔接工作。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