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8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