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流字[1997]54号《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 :“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