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本《通知》要求,与计会和信息部门联系,在广域网络上接收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并安装使用。使用新软件后请按照区局为各地设定的编码录制报送软件。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附:各地国税机关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