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商品如何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新国税征字[1996]39号 颁布日期:1996-11-14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企业和经营者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免于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个人索取发票的,必须开具正式普通发票,不能拒开,违者将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