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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玉米淀粉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发文文号:新国税流字[1996]6号 颁布日期:1996-11-05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农业企业 所属地区:新疆 时效性:有效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因玉米淀粉是以玉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