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石油价格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精神,为确保石油价格顺利实施,做好对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的补贴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石油价格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石油价格补贴实施办法

 

为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保持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补贴办法具有可操作性,易于量化,兑付及时。

(三)坚持企业直接受益的原则。补贴资金要直接拨付给符合条件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四)补贴范围为全省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五)省对各州市的补贴标准,以补贴用油量和实际提价幅度为依据核定。

(六)各级财政对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以补贴用油量和实际提价幅度为依据核定。

三、补贴资金的拨付

(七)省对州市的补贴资金,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统一下达,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及时兑付给企业;对省属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及时兑付给企业。

省对各地的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燃油补贴,超支由各地自行解决。

四、补贴资金的监管

(八)享受补贴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用油的管理制度,做好用油统计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如实申报,严禁虚报冒领,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对燃油补贴资金,列入“补贴收入—燃油补贴收入”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九)各级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燃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燃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发现问题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燃油补贴资金拨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管理,以便查询。

(十一)各州(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