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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95)98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