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95)98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