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州(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局:
奶牛良种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加快奶牛品种改良,提高奶牛良种化水平,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4号)和省政府有关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附件:云南省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云南省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奶牛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加强中央财政奶牛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由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奶牛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进行品种改良的奶牛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
第六条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省农业厅。冷冻精液在农业部公布的种公牛站和种公牛中选择,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省农业厅依据冻精采购合同、省奶牛良种补贴项目技术组和县级畜牧部门共同确认的供精数量与种公牛站结算补贴资金。县级畜牧部门(或配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供应冷冻精液,供应给奶牛养殖者的冷冻精液价格为招标价格扣除补贴后的优惠价格。
第七条 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农业部根据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的需求和供应等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补贴品种:奶牛养殖者饲养的具有繁殖能力的荷斯坦牛、奶水牛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九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全国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我省的年度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数量、补贴资金、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编制的年度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县级年度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乡镇、补贴品种、补贴数量、补贴资金、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并逐级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由省农业厅对冷冻精液供应合同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和种公牛站结算。结算完毕后,将资金结算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冷冻精液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价格需经招标确定。冷冻精液采购实行集中审核、分县采购,由各项目县根据项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采购意见,报省技术组审核。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冷冻精液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省、县农业(畜牧)部门和种公牛站,应分别建立冷冻精液信息管理档案;乡镇畜牧改良站(点)要建立冷冻精液使用登记册,附具养殖户签名,做好生产记录;
项目区奶牛养殖户要保存好使用过的冷冻精液细管,以备查验;使用的冷冻精液细管,必须印有农业部规定的奶牛良种补贴标记。
第十四条 实行冷冻精液费用和配种服务费用分离,由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奶牛人工授精收费办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奶牛人工授精站(点)或人工授精人员,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向养殖者收取人工授精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奶牛人工授精站点配种人员的管理,制定奶牛人工授精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配种员的业务培训,对配种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冷冻精液的种公牛站应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冷冻精液价格。
第十七条 省、州(市)、县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公布补贴政策、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等。项目实施村(农场)要张榜公布奶牛良种补贴的有关政策和本村(农场)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