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佛价〔2014〕74号)规定,从2014年5月1日(所属期)起,堤围防护费按照《佛山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13〕174号)规定的征收标准下调10%。具体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1.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你按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分别按0.96‰下调到0.864‰计征。
2.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4‰下调到0.36‰计征。
3.外贸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36‰下调到0.324‰计征。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9日
附件:
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