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8和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工作,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以下简称54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08和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时间
取得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2014年4月15日前,提出免税资格复审申请。取得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提出免税资格复审申请。
二、资料提交
取得2008和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时,应按照546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其中,对于取得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指2012年度;对于取得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前年度”指2013年度。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
2008和2009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期间的非营利组织,应依法进行预缴申报。取得2008年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前未通过复审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通过复审的,可依法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
附件:1.取得2008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507户)
2.取得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43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