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佛价〔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自2014年1月1日(所属期)起实行。《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不再调整;未缴费的,按本规定执行。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