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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4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广东省国税局的相关意见,现将2014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予以调整并通知如下,请知照。

节日休假期间调整后的申报纳税

最后期限日期

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2月21日

清明节4月5日至7日4月18日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5月19日

中秋节9月6日至8日9月18日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10月22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1月、3月、6月、7月、8月、11月和12月等7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9日。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