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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就201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安排通告如下:

一、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连续6个休假日,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6天,即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二、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三、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5日、6日、7日连续3个休假日,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连续3个休假日,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五、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日,6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六、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连续3个休假日,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天,即9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有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连续7个休假日,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7天,即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为星期六,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