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