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