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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