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