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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