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当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