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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当年度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