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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公共汽车燃油补贴办法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利益,保障城市公共汽车的有序运营和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成品油价格调整后,要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事业基本不受影响的要求,根据省政府《云南省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方案》,结合城市公交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补贴办法具有可操作性,易于量化、兑付及时。

3.坚持企业直接受益的原则。补贴资金要直接拨付给符合条件的营运企业。

二、补贴范围

在本辖区内,经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正常经营的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简称公交企业下同),具体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车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补贴:

1.未经许可无证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的;

2.虽经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3.被有关部门吊销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4.不在城市固定线路上行驶的。

三、补贴的计算方法

省对各州(市)公交企业的补贴金额,按照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成品油补贴资金,依据建设部门统计年平均用油量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省对州(市)公交企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金额=该州(市)公交企业年度实际平均用油量*(提价金额*负担比例)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

1.省财政厅根据省建设厅核实汇总后的城市公交企业用油量,计算对各州(市)的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达实行总额包干,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及时兑付给企业。

2.各公交企业按季将季度营运情况及实际车辆耗油量向同级建设部门进行申报。经同级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直接拨给公交企业。

3.企业收到对燃油补贴资金,列入“补贴收入——燃油补贴收入”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补贴资金的监管

1.享受补贴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用油的管理制度,做好用油统计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如实申报,严禁虚报冒领,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级财政、建设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燃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燃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发现问题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要建立燃油补贴资金拨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定期向省财政厅、建设厅上报补贴情况(格式另行通知)。

4.各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对兑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建设厅负责解释。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