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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