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有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管理工作,市局将进一步研究,另行予以明确。
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