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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