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正财税〔2006〕90号文件中有关单位名称的通知》(财办税〔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文件中提及的财税〔2006〕90号文,业经深地税发〔2006〕476号文转发,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