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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6〕80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 O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