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