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