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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事项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者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支付款项办理购付汇手续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供相关已完税或免税的税务证明。

    一直以来我市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由市局手工开具,不利于相关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源泉控管。为实现售付汇税务证明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启用售付汇开具软件管理程序,由各地方税务分局出具相关税务凭证,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重新调整税务凭证格式,由原来的对开式改为一式两联(适合机打,详见附件1)。

    二、税务凭证由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出具并加盖“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印鉴见附件2)。

    如果因我局工作上的调整给贵局工作带来不便,请多包涵和谅解,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向我局反馈。

    附件:1.证明格式(略)

          2.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付汇税务证明专用章(印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