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函〔2006〕104号)的要求,结合广东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订了《广东省国税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