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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830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

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名单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成立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是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和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等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会员”)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承办会员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四)研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五)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确有违法和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惩戒委员会处理;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转来的有关事项;

(七)省注协理事会决议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对会员的申诉申请和维权申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3名。委员由执业注册会计师、会计及审计学专家、省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委员的产生:由会员推荐和省注协秘书处提名,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名,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省注协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

(三)最近三年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未受到行政处罚,本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性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

(四)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未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会计及审计学专家担任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二)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热心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愿意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六)未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省注协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或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连续两次不参加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的;

(三)违反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四)所在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本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性惩戒的;

(五)因故不能继续从事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工作的;

(六)省注协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第十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按本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增补。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会员对惩戒委员会做出的下列惩戒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十日内,书面向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将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省注协秘书处。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第十二条  会员在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书面向申诉和维权委员会申请维权,并将维权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省注协秘书处。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收到会员的申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对有关申诉材料进行复核,并向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省注协秘书处的提议,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收到会员的维权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属于维权范围的,向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省注协秘书处的提议,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将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书面通知应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向申诉和维权委员会说明案件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会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就其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做出说明。相关会员自行申请,并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列席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事项。在表决有关事项时,列席会议的会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审议会员的申诉事项时,可要求惩戒委员会委托一名委员列席会议,就会员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违纪事实、惩戒决定等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注协有关人员可应邀列席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员的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诉和维权委员会经充分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维持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或建议惩戒委员会重新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会员的维权申请及相关证据,申诉和维权委员会经充分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支持会员的维权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为书面形成,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做出的关于会员申请事项的决议,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在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决议后五日内向有关会员发出申诉和维权决书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决议会员申诉理由不充分,维持惩戒委员会决定的,省注协秘书处在申诉和维权决定书发出十日后,十五日内,向相关会员发出惩戒决定书;决议建议惩戒委员会重新审议对会员的惩戒决定的,省注协秘书处在申诉和维权决定书发出后十日内,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决议支持会员维权申请事项的,省注协秘书处应及时受理并对拟维权事项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将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的各种文件档案整理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一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合法权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每年应向省注协理事会报告上年度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申诉和维权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议日前3天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二)对会议审议事项和不宜公开披露的事项予以保密;

(三)避免与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会员进行私自接触;

(四)存在本工作规程第三十四条所述情形之一时,应回避;

(五)不得有串通表决和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六)省注协理事会认为应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三十四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事项的调查人;

(三)当事人申请回避;

(四)省注协理事会认为在审议申诉和维权事项时,可能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不支付固定工薪,活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省注协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省注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委员名单

   员:黄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主任会计师

副主任委员:赵学源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员:刘耀明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主任会计师

辛元鸿   昆明鸿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