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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