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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仅暂限于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全资子(分)公司。

    二、试点企业应按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向其报送详细经营情况。

    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