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