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文件所列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单位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