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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公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公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通过有关宣传渠道予以公布。当辖区内中国居民(国民)发生涉及该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事项时,请各直属局向其提供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表格及咨询服务,由其填写后自行向省局(所得税处)申请办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