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