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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财政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04]5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