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干兵自谋职业有关各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