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扬州市、泰州市、淮安市、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4]8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